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贸易惯例
在具体业务中,进出口代理贸易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而展开的。订立和履行合同,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外,还要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进出口贸易同国际贸易惯例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表现为进出口合同与国际贸易惯例之间的依存关系,其主要表现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签订合同前,必须知晓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交易磋商是合同签订的基础,同外商进行磋商必须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数。这就要在谈判前认真研究与交易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例如,交易中涉及到具 体的相关惯例有几种或有几种相关条款时,要以对双方都有利和可能接受的惯例或有关条款作为谈判的基础。防止上当受骗,援引了对我不利的惯例和条款。例如, 同美洲国家以FOB价格条件成交,装就要注意FOB运港同FOB和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后的区别。现假设我国从美国旧金山以FOB价格条件 进口一批货物,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从我方利益考虑,应采用“FOB Vessel San Francisco而不采用FOB San Francisco 。因为前者表示卖方必须在旧金山将货物装上船;而后者表示卖方只负责将出口货物运至旧金山港码头或仓库即可,而不是装上船。可见,事先了解和研究惯例,不 仅可以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而且也为公正灵活地选择和修改有关惯例及条款提供了基础,从而有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签订。
二、签订合同时,对惯例的规定要明确
如果说交易谈判中运用惯例要讲究科学和艺术,那么在同外商签订合同时,就必须力求严谨和准确,。合同中经双方选定的国际贸易惯例或相关的文本(以 英文或中文为准)、版本(版本的年份)都必须作准确无误的说明。以及对于双方所选择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全部适用,还是部分适用或修改后适用,都必须十分准确 地在合同中作出规定。特别是对于修改后的条款,还必须在合同中把双方认可的具体修改的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说明,以防止因文字表述上的歧义,而导致不 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按国际贸易惯例行事
行合同时,按惯例行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以合同中约定的惯例条款作为指导合同顺利履行的法律依据,以及处理争议的依 据;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且合同中对这种意外情况既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采用某一惯例,双方在此问题上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或诉讼时,各国法庭 或仲裁庭往往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在国际贸易中影响较 对此,我们不仅要有正确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 件的依据。的认识(原则上应按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办理),而且还可以主动而又灵活地援引有关惯例,作为处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依据以保障自已的正当权益。
同类文章排行
-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出口退税政策
-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 中国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及注册备案制度介绍
- 出口报检流程
- 中国海关当选世界海关组织执法委员会主席
- 中国医药保健品市场代理进出口市场的现状分析
- 响应出口政策号召,做好出口退税外包服务!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
- 上半年江苏外贸进出口代理双双下降
- 红酒、葡萄酒进口代理报关、清关准备流程资料及费用项目